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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核准
许可对象: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7月16日,国发[2004]20号)
2、《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2005年7月13日,湘政发[2005]11号)
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利于经济结构优化。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技术规范、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和项目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规定。
申请材料:
(1)项目核准申请报告;
(2)固定资产投资审查表;
(3)年度投资计划表
(4)项目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
(5)土地红线图或土地使用权证;
(6)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7)其他有关材料。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期限: 15个工作日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61992)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征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发改委投资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核准意见,交处室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委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核准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发改委投资处工作人员、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市发改委投资处承办人制作许可证件或批文后交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
2、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件或批文并办理有关手续,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3、窗口工作人员对不予许可的申请,书面说明理由,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4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发改委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8665551
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31—4142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