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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30
B 43
湖 南 省 地 方 标 准
DB43/T 305—2006
生猪养殖小区技术规范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swine production zone
2006-11-01发布 2006-12-01实施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生猪养殖小区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了养殖小区的术语和定义、建设与环境、技术管理,组织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生猪养殖小区的建设、生产、管理及其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村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于本标准。 GB 16548 南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T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T 17823 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兽医防疫工作规程 GB/T17824.1 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建设 GB/T17824.2 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商品肉猪生产技术规程 GB/ T17824.3 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设备 GB/T17824.4 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环境参数及环境管理 GB 18596—2001 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排放标准 NY/T 65-2004 猪饲养标准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 467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029--2001 无公害食品 猪肉 NY 5030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 5031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NY 5032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NY/T 5033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管理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02(第15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兽药管理条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猪养殖小区 (swine production zone) 指规划科学、设计合理、建设规范、配套设施(含环保设施)完备、管理严格,符合防疫要求,拥有5个养殖单元以上,年出栏生猪5000头以上.生产相对集中或相对封闭的生猪养殖区域(以下简称小区)。 3.2 净道 (non-pollution noad) 猪群周转、饲养员行走、场内运送饲料的专用道路。 3.3 污道 (pollution road) 粪便等废弃物、外销猪出场的道路。 3.4 猪场废弃物 (pigfarm waste) 包括猪粪、尿、污水、垫草、病死猪、病死猪肉及其副产品、过期兽药、残余疫苗和疫苗瓶等。 3.5 全进全出制 (all—in all out ystem) 同一猪舍单元只饲养同一批次的猪,同批进、同批出的管理制度。 3.6 饲料添加剂(feed additive ) 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添加剂和一般性饲料添加剂。 3.7 药物饲料添加剂 (medicated feed additive) 为预防和治疗猪病而掺入载体或者指稀释剂的兽药预混物。 3.8 休药期 (withdrawal period) 从停止给药到许可屠宰(上市)的间隔时间。 3.9 无害化处理 (bio—safety dlsposal) 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学方法使带有或疑似带有病原体的猪场废弃物失去传染性、霉性和污染力的过程。 4 建设与环境 4.1 小区建设条件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 4.2 区址选择 4.2.1 区址用地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 4.2.2 小区环境质呈应符合NY/T388的要求。 4.2.3 小区应建在地势高燥、平坦开阔、背风向阳、未被污染和没发生过任何传染病的地方。4.2.4 小区应距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1000m以上。 4.2.5 距离其它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500m以上;并且周围(或附近)有一定面积的能够对粪污进行自然清纳和净化的农田(或经济林,经济作物、草地等)或水面等。 4.2.6 距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以及水源保护区2000m以上。 4.2.7 小区在公共设施方面要求水通、电通、路通、用电有保证,交通便利,水源充足、且水质符合NY 5027的要求。 4.3 规划布局 4.3.1 小区规划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02(第15号)]和GB/T 17823的要求。 4.3.2 小区内各单元占地面积和各种建筑面积应符合GB/T 17824.1和GB/T 17824.4的要求。 4.3.3 小区整体建筑布局要科学合理、办公室、接待室、值班室、消毒室、技术服务室、裝猪台和粪污处理排放系统等公共建筑及公共设施齐备。管理区(值班窒、消毒室、办公室和技术服务室等)、生产区(兽医室、猪舍、饲料库和饲养员住室等)、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病猪隔离室、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间、化尸池和粪污无害化处理系统如沼气池、粪便堆积发酵池等)和生活区等功能区划分明确有序。管理区、生产区和生活区应处上风向,废弃物处理区应处于下风向,距生产区(50一100)m,用围墙和绿化带隔开。 4.3.4 小区内各单元之间距离20m以上;猪舍应座北朝南;猪舍之间距离不小于1Om。 4.3.5 小区、各单元及猪舍大门口要设置消毒池;小区和各单元大门口消毒室要安装喷雾消毒设施或紫外线消毒灯。 4.3.6 小区内和单元内净道和污道要严格分开,互不交叉,人员、猪和物资运转应采取单一流向。净道主要用于猪只周转、饲养员行走和运料等。污道主要用于粪便等废弃物出场。 4.3.7 猪舍要有利于光照、通风和换气。舍内地面和墙壁应便于耐酸、碱等消毒药液的清洗和消毒。运动场地面应为水泥地面或砖地,有一定坡度.四周有排水沟,排水沟水泥要硬化防渗;场内有荫棚和饮水槽、补饲槽、运动场应保持干燥、清洁。 4.3.8 小区以围墙或天然屏障与外界隔离,小区周围要设绿化隔离带、猪舍周围宜种植藤本或木本植物。 4.3.9 小区内单元的设施设备可参照GB/T 17824.3的要求选购、安裝或建造。 4.3.10小区内和各场内应设有相应的消毒辣设施、更衣室,服务室;兽医室内应有应有常用的相关的检验、诊疗等仪器设备。 4.3.11 小区内不得饲养其他畜禽动物。不得从外面购进非熟化畜禽肉产品。 5 技术管理 5.1 引种 5.1.1坚持自繁自养的原则,需要引进种猪时,应统一从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引进,同时应有免疫证、检疫证、种猪合格证和系谱卡。 5.1.2 跨省引种时.须经省级动物防疫机构审批同意。 5.1.3 引进的种猪应隔离观察30d。其余猪隔离观察15d,经检查确认为健康合格后,方可供生产使用。 5.1.4 不得从疫区引进猪。 5.2 日常管理 5.2.1 根据猪不同饲养阶段的需求,参照GB/T 17824.4调控猪舍内的温度、相对湿度、气流(风速)、空气卫生指标、光照和噪音。饲养密度应适宜,保证猪有充足的躺卧空间,各类猪群每头所需猪栏面积按GB/T 17824.1的要求执行。 5.2.2 推行全进全出制。参GB/T 17824.2确定流水式工艺流程。 5.2.3 定期投放灭鼠、火蝇药。及时收集死鼠、死蝇和残余药,并且进行无害化处理。选择高效、安全的抗寄生虫药进行寄生虫控制,控制程序应符合NY 5031的要求。 5.2.4 小区内兽医人员不对外诊疗猪及其他动物的疾病;小区内配种人员不得对外开展猪的配种工作。 5.2.5 夏季做好猪的防暑降温工作,猪舍可采用纵向通风或水帘降温。 5.2.6 每天打扫猪舍卫生,保持料槽、水槽、用具干净,地面清洁。经常检查饮水及其设备。饮水应符合NY5027的要求,观察猪群健康状态。 5.2.7 防止饲料污染腐败变质。在换料时要有适当的过度适应期。 5.3 饲养标准与营养水平 参照NY/T65—2004的要求实行。 5.4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 5.4.1 饲料原料和添加剂应符合NY 5032的要求。 5.4.2 严格执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和饲料药物添加剂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所规定的品种和取得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的新饲料添加剂品种。 5.4.3 饲料添加剂产品应是具有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正规企业生产的、具有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并按照饲料标签所规定的用法和用量使用。 5.4.4 使用含抗生素的添加剂时,在商品猪出栏前,按NY/T5033 的有关规定执行休药期。 5.4.5 不得使用变质、霉败或被污染的饲料,不得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泔水和其他畜禽附产品喂猪。 5.4.6 饲料的加工和配制按NY 5032的要求执行。 5.5 免疫接种和疫病监测 5.5.1 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在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作好计划免疫工作,并注意选择疫苗。制定本小区免疫程序和免疫办法。同时主动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及当地流行病的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 5.5.2 猪群的免疫要符合NY 5031的规定。 5.5.3 免疫用具在免疫前后彻底消毒。剩余或废弃的疫苗以及用过的疫苗瓶不得乱扔,要作无害化处理。 5.6 消毒 5.6.1 建立消毒制度。消毒制度和方法参照NY/T5033的要求执行。 5.6.2 选用对人和猪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破坏、不会在猪体内产生有害积累的消毒剂。选用的消毒剂应符合NY 5030的规定。 5.6.3 针对不同环境,对进出小区车辆人员、猪舍、饲养用具、猪等不同对象,制定不同的消毒方法,选择不同的消毒剂及浓度,并经常更换消毒剂类型。 5.7 兽药使用 5.7.1 兽药的选购和使用应执行《兽药管理条例》。 5.7.2 在兽医人员指导下对猪用药,兽药的使用要符合NY 5030的规定。 5.7.3 按照兽药标签规定的用法和用量科学用药,严禁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和药物添加剂。 5.8 疫病诊断 5.8.1 自觉接受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猪群的疫病监测。 5.8.2 小区要有兽医诊断实验室和病猪隔离室,负责小区内猪的疫病诊断。 5.8.3 一旦发现疑似病例,要及时上报当地兽医主管部门进行确诊,并配合采取控制及处理措施。 5.9 病猪、死猪处理 5.9.1 需要淘汰、处死的可疑病猪,应采取不会把病猪血液和浸出物散播的方法进行扑杀,传染病猪尸体及其污染物应按照GB 16548进行无害化处理,其消毒按GB/T 16569的要求执行。 5.9.2 严禁将病猪、死猪出售或作为饲料再利用。 5.9.3 有治疗价值的病猪应隔离饲养,由兽医进行诊治。 5.10 废弃物处理与污染防治 5.10.1 建立各养殖单元及小区内粪污处理及排放的设施或设备,不得将粪污随意堆放和排放。新建、改建、扩建的小区应采取干法清粪工艺,将粪及时、单独清出,不宜将粪尿、污水混合排出,并将产生的粪便及时运至贮存或处理场所,实现日产日清。 5.10.2 小区内外设置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应采取暗沟布设。应以养殖单元为单位建设沼气池,或将小区内废水以暗沟集中后统一进行沼气处理,处理后的沼渣及沼液可用于农田施肥。 5.10.3 小区内粪便的贮存与处理应有专门的场地。应以养殖单元为单位采用自然堆积发酵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建立统一的粪便无害化处理中心,采用机械强化法进行快速高温—好氧发酵处理生产有机肥。处理设施的位置必须远离各类功能地表水体400m以上,并应设在养殖单元生产及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5.10.4 小区废气物的排放应符合GB 18596-2001的要求。 5.11 运输 5.11.1 为达到NY 467对上市屠宰猪源的要求和NY 5029对猪肉质量卫生的标准,小区单元的商品猪上市前,应取得兽医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合格者方可上市。 5.11.2 运输工具在运输前、后分别用消毒液彻底消毒,并取得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6 组织管理 6.1 组织形式 小区应成立协会或合作社或由龙头企业牵头的管理组织,对小区实施“八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管理制度、统一养殖品种、统一饲料和兽药、统一无害化处理、统一技术服务、统一产品销售。 6.2 人员管理 6.2.1 小区从业人员应身体健康,无人畜共患传染病,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6.2.2 小区要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负责小区猪的改良、疫病防治、卫生消毒、兽药管理使用等工作。 6.2.3 饲养员工作时要穿工作服,并固定工作岗位和规范各项工作程序。 6.2.4 小区应根据生产需要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畜牧兽医技术专家对小区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发放技术资料,进行现场指导。 6.3 制度管理 6.3.1 小区要建立各种管理制度,包括进入小区人员和物品管理制度、猪出入场管理制度、兽药购进使用制度、饲料加工使用管理制度、饲料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动物防疫制度、卫生与消毒制度、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制度、疫情监测登记报告制度、猪传染病控制措施、生产人员培训制度、产品消毒制度、日常操作规程等。 6.3.2 管理制度依据职责悬挂在相应位置。 6.4 档案记录管理 6.4.1 小区要配备专人负责档案记录的管理。各单元要建立规范的档案和生产记录,所有记录应保存两年以上。 6.4.2 每批及每群猪都应建立相应的日志。其内容包括品种、饲料来源、饲料消耗情况、生产性能、销售或淘汰情况、发病情况、治疗情况、死亡率及死亡原因、无害化处理情况、实验室检查及结果、用药、疫苗种类及免役时间、购入猪和销售猪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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