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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沙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设立“政法110”的实施意见
中共长沙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设立“政法110”的实施意见

    2005-08-25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全市政法队 伍建设,严防司法腐败,密切政法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树立政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市委政法委决定在全市政法机关建立政法干警违法违纪投诉举报机制——“政法110”。特 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政法110”由市、县(市)、区委政法委领导。市委政法委授权公安机关“110”报警服 务台[含长、望、浏、宁四县(市)“110”]为接受群众对政法干警违法违纪问题的投诉举 报机构,“政法110”有权代表政法委就政法干警违法违纪投诉举报电话向政法各家发出现 场处置指令;同时明确政法各家的纪检监察、政工和警务督察人员为“政法110”的工作人 员,负责对本单位违法违纪投诉举报电话的现场处置和查处。市委政法委成立“政法110” 协调指挥领导小组,由谢树林同志任组长,何文炯、罗宗祥、龙建强、徐哲劲、邢之国、肖 英峰、吴志斌、张艳梅同志任副组长,下设协调指挥办公室,由徐哲劲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张艳梅、钟钢、张弟林、解海波、刘映群、黄惠琪、吴凯明同志任副主任,市委政法委纪 检组、政治部、执法监督室,市直政法各家纪检、监察和警务督察部门的同志为办公室工作 人员。市委政法委协调指挥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归口市维稳办值班室,联系电话:86 67356,传真:8667355。
二、受理范围
  “政法110”受理群众对全市各级政法委(综治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国安局、610办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不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及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投 诉和举报。具体包括:
  1、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或故意泄露办案机密的行为;
  2、接受案件当事人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款待和其他利益;
  3、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向当事人借款、借物或与其发生其他经济民事行为;
  4、利用职务之便索、拿、卡、要的行为;
  5、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商业活动;
  6、利用职权欺压群众及其他耍特权的行为;
  7、聚众或参与赌博,接受色情按摩、嫖娼或参与其他淫秽活动;
  8、带枪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行为;
  9、非工作需要,着警服出入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将警车停放在公共娱乐场所附近;
  10、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三、工作程序
  1、“政法110”接警员应认真接听投诉电话,完整、准确地记录投诉内容,如实填写登 记表。
  2、“政法110”受理群众关于政法干警违法违纪问题的投诉举报电话后,应区别情况及 时作出处理。对匿名投诉、举报一般不予受理。
  凡发生下列紧急事态的,“政法110”要在2分钟内发布处置指令:
  (1)凡政法干警与群众发生斗殴或纠纷的,要通知“110”处警队首先赶赴现场制止平息 事态,依法先行处置,然后通知相关单位的“政法110”工作人员前往处置;
  (2)对现场发生的政法干警欺压群众、违法违纪的情况,在通知“110”处警队赶赴现场 调查取证的同时,通知相关单位的“政法110”工作人员现场处置;
  (3)对现场情况不明的,要先通知“110”处警队前往处置,并视情通知相关部门。
  对其他投诉举报电话,要在一天内转本级政法各家“政法110”处警队前往处置。
  3、对群众投诉五区政法干警违法违纪问题的,“政法110”通知所在区政法委首听责任 人处置。
  4、具体承办群众投诉处置工作的单位,对应急投诉电话,要在接到“政法110”指令后 ,15分钟内出警处置,并在5日内将查处情况告知投诉人;5日内难以办结的,应告知投诉人 进展情况。对非应急投诉电话,应在10日内将查处情况告知投诉人;10日内难以办结的,要 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对上级交办的投诉,要将查处情况在15日内上报;15日内不能办结的, 每10日上报一次进展情况。各单位的查处结果,均须抄报“政法110”备查。
  5、对已经构成违法违纪案件的电话投诉,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结 论,并告知投诉人。
  6、“政法110”要在每月25日前制作电话投诉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协调指挥办公室。 
  7、协调指挥办公室每季度对投诉情况和查处结果进行通报。
四、具体要求
  设立“政法110”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强化政法干警的党的观念、群众观念 和法制观念,建立政法队伍管理的长效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
  1、县(市)、区委政法委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指挥机构,切实发挥组织、指挥、协调作用 。
  2、市直政法各单位,县(市)、区委政法委要明确一名领导具体分管“政法110”的工作 ,落实好值班制度和“首听责任制”。
  3、市直政法各单位“110”工作人员,都要服从“政法110”的统一调动,积极支持配 合“政法110”做好处置工作。遇有矛盾,及时报市“政法110”协调指挥办公室。
  4、本《意见》由长沙市委政法委“政法110”协调指挥办公室负责解释。
  5、本《意见》从2003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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