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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六)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改变服务方向审批
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六)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改变服务方向审批
2005-08-01
许可事项: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改变服务方向审批
许可对象:清真“三食”生产加工企业
许可依据:《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十八条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一、清真“三食”企业必须有一定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职工和管理干部;
二、企业承包或租赁者应是少数民族人员;
三、经过了工商登记。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工商登记证及复印件;
二、转变服务方向的申请;
三、生产经营状况的说明;
四、生产经营主管单位签署意见。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民族处工作人员
电话:0731—511034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填写《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传入初审程序;
5、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相关权利和投诉渠道。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民族处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批条件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负责人复审。
3、时限:5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民族处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核标准审核申报材料;
(2)对符合标准的,写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审定;,
(3)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交受理人员退回申请人。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负责人:局分管领导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1、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定;
2、同意审核意见的,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许可意见;
3、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退件意见,退给受理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民族处受理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未通过审批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理由,并将材料退还申请人;
3、办理公示事项;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立卷归档。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5111357、511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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