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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2005-08-01    

 
    许可事项: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许可对象:市属宗教活动场所
许可依据:
一、《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五条
二、《湖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许可时限:3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一、有固定的住所和名称;
二、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
三、有信教公民组成的管理组织;
四、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符合宗教教规规定的人员;
五、有管理规章;
    六、有合理的经济收入。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表》;
二、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建扩建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三、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
四、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五、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说明;
六、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七、有关规章制度文本。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政法处工作人员
电话:0731—511522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填写《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传入初审程序;
5、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相关权利和投诉渠道,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政法处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负责人复审。
3、时限:5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政法处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核标准审核申报材料;
(2)对申报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场地、组织管理、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核实;
(3)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
(4)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交受理人员退回申请人。
3、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负责人:局分管领导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1、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许可意见;
3、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受理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政法处初审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制作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正、副本),发给申请人;
3、办理公示事项;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立卷归档。
(三)时限: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5111357、511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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