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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条例>>颁布实施

河北省稽察办在《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的基础上,从2001年初开始研究起草《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条例》(以下简称《稽察条例》)。由于河北省委、省人大和省政府对项目稽察及稽察立法工作非常重视,有关部门对制定出台《稽察条例》给予了大力支持,经过近两年的努力,近百次修改,《稽察条例》已经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和颁布,并正式实施。《稽察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仅使河北省项目稽察工作在法制化轨道上迈进了一步,而且将对深化河北省投融资体制改革、规范建设市场经济秩序、促进重点项目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稽察条例》共设条款二十八条,按框架可分为总则、细则和附则三部分。总则部分主要明确了制定本条例的目的和依据、稽察项目范围的界定、执法主体以及对执法者和相对人行为的法律基本要求等内容;细则部分,除明确了稽察特派员的任职条件和稽察工作方式外,重点对执法主体、稽察特派员、被稽察单位、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权力、义务和法律责任等分别做出具体规定;附则部分主要对稽察经费来源、稽察项目范围的补充、区市稽察工作的涵盖、《稽察条例》的细化和解释以及正式实施期限等问题予以明确。

     
《稽察条例》与《稽察办法》相比,更具针对性地明确了一些较为模糊以及现实工作中较难把握的问题:一是明确了由省政府专门设立的办事机构——重大项目稽察办作为项目稽察的执法主体。二是明确了项目稽察的范围为国务院授权本省负责稽察的重大建设项目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稽察的重点建设项目,并对群众举报项目和临时特殊项目(含非重点建设项目)的稽察作了补充规定。三是明确了稽察工作与其他行政部门行使职能的关系。四是明确了稽察工作的法定权力与责任,并体现了权责对等的原则。五是对保证稽察工作开展的相关事项(如稽察工作经费等)作出了规定。

    
《稽察条例》中不予明确的几个问题:一是与省发展改革部门的关系问题。根据《稽察条例》,省稽察办应对省发展改革部门在有关重点项目的审批与管理、建设资金安排等职能工作方面进行稽察,但省稽察办在组织机构和业务工作等方面还应当接受省发展改革部门代表省政府进行的组织和管理。有关具体组织和管理的事项及其工作程序,需要在制定《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二是对有关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问题。《稽察条例》没有明确可以对有关行政部门在项目建设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但被监督的项目单位的涵义有所拓展,它包括:项目法人单位;代表政府投资的机构;目前直接承担重点项目建设的部分行业部门,如交通、电力、邮电、水利、农业等;公益项目管理机构等。三是《稽察条例》的制定法律依据。由于制定本条例没有明确的上位法,河北省制定《稽察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3条和第61条);国办发[2000]34号文(第五条);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5条、第54条至第77条)等。

     
制定和审议《稽察条例》的过程使河北省稽察办深切体会到,出台一部法律法规,一是要有坚持不懈的韧劲和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稽察条例》虽然文字不多,但实际修改过程十分繁杂琐碎,而且经常多变。由于涉及众多的相关部门,必然会有各种各样的意见与问题,对每个事关部门利益的问题取得共识都有相当的难度。二是要把握和处理好坚持原则与灵活变化、有理有据与主动耐心、全面出击与重点突破、求取大同与许可小异的关系,讲求适用的工作方式、方法,处理好与各方面的关系,争取工作中的主动,以实现既定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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