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供电终端一般工商业用电实行最高限价有关问题
发布时间:2019-11-07 来源:
问题:
转供电终端一般工商业用电最高限价是多少?
答复:
1、转供电终端一般工商业用户是指供电部门未直接抄表到户的到物业购电的一般工商业用户。
2、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9]239号)和《关于再次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9]407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 7月1日起,转供电终端一般工商业用户到户电价由0.9011元 /千瓦时下调至0.8503元 /千瓦时,即终端用户电价不得高于0.8503元 /千瓦时。
3、此最高限价包含损耗和税金。
4、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电[2018]11号)文件精神,“鉴于物业共用设施用电(含物业单位自用电)已纳入物业服务成本,转供电单位向终端用户分摊电费时应剔除共用设施电量,不得向终端用户重复收取共用设施电费”。
5、如发现有任何违价行为,可向各级价格执法部门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