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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办法》的通知
 

长发改[2008]60号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市)发改局:

经研究同意,现将《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办法》

 

二○○八年二月一日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办法

 

市发改委是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的核准,具体工作由招投标处承办。现将我委相关工作内容和流程要求明确如下:

     一、核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五)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二、核准范围

在我委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全部核准招标事项。

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已经核准了招标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的,须经招投标处重新核准。

三、核准时机

(一)适用于审批或核准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事项的核准必须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只需批准项目立项、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的项目,以下统称项目审批文件)审批(或核准)阶段一并进行;但用于融资等专项用途而批准的打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除外。

(二)适用于登记备案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事项在登记备案后另行核准。

四、核准流程

(一)适用于审批或核准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其项目审批文件由各业务处室主办,招投标处会签核准招标事项。审批的一般流程是:

1、主办业务处室受理审查报批申请文件,拟写不含招标事项有关内容的批件文稿后下传招投标处;

2、招投标处会签核准招标事项后下传办公室;

3、办公室按办文程序分送委领导审批后打印;

4、按照文责自负的原则,招标事项核准部分由招投标处负责校对,校稿应由校稿人签名;

5、送达。

(二)单独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的,由招投标处主办并作出核准批复。

1、用于融资等专项用途而成批成片批准的打捆项目,其招标事项按项目实际进度另行核准。办文流程按现行公文流程流转。

2、适用于登记备案的非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项目登记备案时,应告知申请人招标核准申请条件。申请人凭备案证等申请文件向我委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由招投标处受理审查后直接核发“长沙市非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证”,加盖“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招标方案核准专用章”。

五、监督管理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及时到招投标处办理招标核准。没有按规定办理招标核准事项的项目,各业务处室应暂缓办理其它批复事项,并及时反馈招投标处,由招投标处依法办理。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的监督管理,由招投标处和市稽察办负责,相关业务处室协助。

(三)经招标事项核准会签的公文,由办公室在发文时分送一份给招投标处存档备查。国有投资项目及其它重大项目的批准文件,由办公室在发文时抄送一份给市稽察办。

(四)经招标事项核准后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应当向我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备案报告。招投标处负责招标投标书面备案报告的管理,各主办业务处室应当在概算审查等环节予以协助把关。

六、其 

(一)非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事项核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2008年2月15日起执行。《长沙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长计规[2003]28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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